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近日,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运用预惩戒执行措施,向被执行人发出“预处罚告知书”,保障工人合法劳动权益。
邓某和林某分别于2020年3月、12月入职某工程有限公司,从事机器设备维修和保养。入职后,二人与公司约定固定工资,但均未签订书面合同。2023年2月,该公司承包项目减少,为缩减经营成本,遂将邓某、林某二人辞退。二人申请劳动仲裁,请求确认其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,并要求该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。经调解,双方达成协议,该公司承诺在5月底前一次性支付补偿款,并退回二人保存在公司的机器设备操作证。然而此后,该公司未履行义务。邓某、林某向浈江法院申请强制执行。
承办法官杨帆多次采取上门、电话联系等方式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,被执行人均未履行。杨帆分析认为,该公司有履行能力,但存在拖延履行、逃避执行的行为。承办法官向被执行人发出“预处罚告知书”,若仍不履行,拟对该公司罚款、并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予以拘留、罚款。
在收到“预处罚告知书”后,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拖欠的补偿款及退回二人的操作证。至此,该起案件顺利执结。
(南方工报全媒体记者 徐亚辉 通讯员 徐国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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